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博勝
- 代理人
- 高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72 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 │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5 年8 月31│173,250元 │HA0654144 │ │司 詹博勝 │圓山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