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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聲請人
恩倢斯視覺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牧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各於民國106年3月1日、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15,960元 │105年11月20日 │LN5722413 │3個月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淑華 │ │ │ │ │ │├──┼────┼────┼─────┼───────┼─────┼───┤│002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71,190元 │105年12月20日 │LN5722409 │4個月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淑華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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