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恩倢斯視覺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牧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各於民國106年3月1日、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15,960元 │105年11月20日 │LN5722413 │3個月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淑華 │ │ │ │ │ │├──┼────┼────┼─────┼───────┼─────┼───┤│002 │馬林國際│彰化商業│71,190元 │105年12月20日 │LN5722409 │4個月 ││ │事業有限│銀行新店│ │ │ │ ││ │公司 林│分行 │ │ │ │ ││ │淑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