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聲 請 人 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代 理 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尼索斯莊園有│國泰世華│105年6月30日│12,349元 │JN1121884 │ │ │限公司 余姝│商業銀行│ │ │ │ │ │嫺 │文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