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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請人
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尼索斯莊園有│國泰世華│105年6月30日│12,349元 │JN1121884 ││ │限公司 余姝│商業銀行│ │ │ ││ │嫺 │文山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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