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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請人
今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威亮科貿股│聯邦商業銀│105年11月10日 │ 3,650元 │UH3744567 ││ │份有限公司│行長春分行│ │ │ │├──┼─────┼─────┼───────┼─────┼─────┤│002 │威亮科技有│臺灣銀行民│105年12月10日 │35,220元 │AK4985499 ││ │限公司 │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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