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9號
- 聲請人
- 陳國雄即中興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9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儷夏商務旅館│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2月31日 │16,000元 │FD4329016 ││ │有限公司 │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