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聲 請 人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菁 訴訟代理人 謝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19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舒方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日│21,238元 │CA8937920 │ │ │司 林佑昇 │行民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