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請人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菁
訴訟代理人
謝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日│21,238元 │CA8937920 ││ │司 林佑昇 │行民生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