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
- 聲請人
-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菁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日│21,238元 │CA8937920 ││ │司 林佑昇 │行民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