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張明遠(即張耀錡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張崇誠(即張耀錡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1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000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9068-4 │1 │1000 │├──┼────────────┼────────┼───┼───┤│000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9069-6 │1 │1000 │├──┼────────────┼────────┼───┼───┤│0003│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330-7 │1 │300 │├──┼────────────┼────────┼───┼───┤│0004│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X-587-4 │1 │500 │├──┼────────────┼────────┼───┼───┤│0005│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8-NX-715-3 │1 │280 │├──┼────────────┼────────┼───┼───┤│0006│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0-NX-821-1 │1 │308 │├──┼────────────┼────────┼───┼───┤│0007│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NX-929-4 │1 │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