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源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盛
- 代理人
- 賴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6 年6 月18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106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1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源甡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6年1月31日│16,443元 │BI0967636 ││ │公司 張永盛│基隆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