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宏文
- 代理人
- 盧施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106年1月3日 │26,979元 │C0284380││ │公司 蘇志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