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宏文
- 代理人
- 盧絲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盧施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絲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