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宇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榆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辰松營造工程│臺灣中小│105年9月10日│145,050元 │AF8933801 ││ │有限公司 高│企業銀行│ │ │ ││ │金松 │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