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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宇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榆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辰松營造工程│臺灣中小│105年9月10日│145,050元 │AF8933801 ││ │有限公司 高│企業銀行│ │ │ ││ │金松 │新店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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