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聲 請 人 寶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元中 代 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憶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寶威生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71,400元 │MD1642865 │ │ │有限公司 邵│行大直分行│ │ │ │ │ │元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