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寶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元中
-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寶威生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71,400元 │MD1642865 ││ │有限公司 邵│行大直分行│ │ │ ││ │元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