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53號聲 請 人 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5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祺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106年2月10日│191,045元 │JD9060248 │ │ │ │行永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