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秋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53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1 │祺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106年2月10日│191,045元 │JD9060248 ││ │ │行永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