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2號聲 請 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江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