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仁隆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仁隆毛紡織廠股份│彰化商業銀│105年11月25日 │12,600元 │KN7116586 ││ │有限公司 林明昌│行西門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