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解怡蕙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程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程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鄭以忻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0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 │001 │辰欣國際貿易有限公│86年1月31日 │87年1月31日 │6,000,000元 │ │ │司、夏偉民、宋立本│ │ │ │ ├──┼─────────┼──────┼──────┼────────┤ │002 │辰欣國際貿易有限公│86年6月7日 │87年6月7日 │2,500,000元 │ │ │司、夏偉民、宋立本│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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