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4號聲 請 人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代 理 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琪雯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2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臺灣土地銀│臺灣土地銀│105年12月13日 │ 3萬元 │PQ1561210 │ │ │行中崙分行│行中崙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