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張琦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45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聯博證券投資信│聯博大利基金│01-0000183-7│ 1 │ 2000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