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7號聲 請 人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代 理 人 李元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義美股份有限│臺灣銀行│105年11月5日│8,700元 │AK7584945 │ │ │公司 高志尚│信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