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玄郎
- 代理人
- 李元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義美股份有限│臺灣銀行│105年11月5日│8,700元 │AK7584945 ││ │公司 高志尚│信義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