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8號
- 聲請人
-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玄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4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甲桂林廣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5年10月31日 │9,120元 │KD4177694 ││ │限公司 張裕能 │行復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