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0號聲 請 人 盛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銀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莊國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信大水泥股│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21日│553,763元 │7438149 │ │ │份有限公司│行城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