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盛群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銀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信大水泥股│玉山商業銀│105年6月21日│553,763元 │7438149 ││ │份有限公司│行城中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