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4號聲 請 人 陸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54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聚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60 │ 1 │85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