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4號
- 聲請人
- 陸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54 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0001│聚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000060 │ 1 │8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