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汪曉君

  • 當事人
    李佳穎即十穎設計工作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聲 請 人 李佳穎即十穎設計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5年9月9日 │50,000元 │FD3378650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木柵分公司 │木柵分公司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