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李佳穎即十穎設計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5年9月9日 │50,000元 │FD3378650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木柵分公司 │木柵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