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聲 請 人 李佳穎即十穎設計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5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5年9月9日 │50,000元 │FD3378650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木柵分公司 │木柵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