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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鉅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澤南
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號 │├─┬──────┬──────┬──────┬─────┬─────┤│編│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01│鉅凡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105年9月15日│17,430元 │AS1592116 ││ │公司 傅澤南│銀行松南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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