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鉅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澤南
- 代理人
- 陳思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號 │├─┬──────┬──────┬──────┬─────┬─────┤│編│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01│鉅凡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105年9月15日│17,430元 │AS1592116 ││ │公司 傅澤南│銀行松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