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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請人
采資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同
代理人
韓心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華標記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6年2月20日│298,916元 │DA0517008 ││ │司 吳黃淨蘭 │行營業部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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