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采資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同
- 代理人
- 韓心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華標記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6年2月20日│298,916元 │DA0517008 ││ │司 吳黃淨蘭 │行營業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