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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

聲請人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代理人
賴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8月9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威慎有限公│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10日│25,200元 │MD0288249 ││ │司 郭素玲│行圓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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