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4月20日│141,750元 │DB0177926 ││ │王正隆 │金控總部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