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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

聲請人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隆
訴訟代理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4月20日│141,750元 │DB0177926 ││ │王正隆 │金控總部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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