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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陳新榮

  • 原告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聲 請 人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47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恆漾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105年12月31日 │40,650元 │JA014375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安和分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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