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 聲請人
-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恆漾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105年12月31日 │40,650元 │JA0143751 ││ │份有限公司│銀行安和分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