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陳新榮
- 原告名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聲 請 人 名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47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恆漾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105年12月31日 │40,650元 │JA0143751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安和分行│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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