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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東方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梨
代理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佳音事業│上海商業│105年7月1日 │49,662元 │SNA1160443││ │股份有限│儲蓄銀行│ │ │ ││ │公司 │松南分行│ │ │ ││ │陳平三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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