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東方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梨
- 代理人
-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佳音事業│上海商業│105年7月1日 │49,662元 │SNA1160443││ │股份有限│儲蓄銀行│ │ │ ││ │公司 │松南分行│ │ │ ││ │陳平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