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8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6年3月31日│ 21,525元 │F00010716 ││ │劉克昌 │大坪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