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 聲請人
-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文
- 代理人
-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103年11月28日 │280,000元 │VC2464407 ││ │股份有限公司│行松山分行│ │ │ ││ │松山分公司 │ │ │ │ ││ │廖素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