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聲 請 人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文 代 理 人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103年11月28日 │280,000元 │VC2464407 │ │ │股份有限公司│行松山分行│ │ │ │ │ │松山分公司 │ │ │ │ │ │ │廖素貞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