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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

聲請人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文
代理人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9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103年11月28日 │280,000元 │VC2464407 ││ │股份有限公司│行松山分行│ │ │ ││ │松山分公司 │ │ │ │ ││ │廖素貞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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