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

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

聲請人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G PON HOCK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及中文譯本。

二、聲證一(二造簽訂船舶租賃協定經認證繕本)之中文譯本。

三、具體指明聲請承認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仲裁判斷主文」之內容為何。

四、聲請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代理人之委任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