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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純莉李桂英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卡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應再給付643,343元等情,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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