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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洪純莉李桂英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再審被告
卡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再審原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所指定送達處所無法為送達,亦為變更送達處所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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