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 再審被告
- 卡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31日送達,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