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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洪純莉李桂英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再審被告
卡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31日送達,而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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