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鄭世昇
- 相對人
- 良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鄭世昇)和解金(含民國107年7月份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7,000元,資方分3期給付,第一期於107年10月1日給付勞方9,000元,第二期於107年11月1日給付勞方9,000元,第三期於107年11月30日給付勞方9,000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9月12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相對人分三期給付聲請人共計27,000元,分別於107年10月1日、11月1日、11月30日各給付9,000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中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