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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柏勳
相 對 人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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