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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晁雨蓁

  • 原告
    趙同心
  • 被告
    台灣米姬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 請 人 趙同心 相 對 人 台灣米姬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晁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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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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