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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劉涵芸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多卡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就其辯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法代借款新臺幣47,000元,經本院判決確定,被上訴人法代已將上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等語,係欲主張或行使何種權利?

具狀說明並提出本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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