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吳偉智
- 訴訟代理人
- 廖駿豪律師
- 被告
-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鵬崴
- 被告
-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一峰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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