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告
吳偉智
訴訟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被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被告
樺旺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