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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俞雅婕
原告
劉吟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好斯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三
被告
茱琍蕥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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