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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 當事人
    林暉庭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0號原   告 林暉庭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偉甄律師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訴訟代理人 鄧三才 宋紹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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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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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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