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蘇嘉豐

  • 原告
    林松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原   告 林松震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狀係「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惟大碗小吃店係合夥組織而非獨資,有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以「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即非有據,又此情前經多次通知補正但仍未為之,爰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東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