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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原告
    林松震
  • 被告
    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碗小吃店即李秀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松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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