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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林瑋桓u:empjud.ini
  • 法定代理人
    劉義福

  • 原告
    賴富麒
  • 被告
    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原   告 賴富麒 訴訟代理人 莊巧玲律師 被   告 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 壹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欄六、訴訟費用之負擔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 9,03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4號民國108年6月5日判決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u: empjud.ini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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