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柏廷(原名葉士儀)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