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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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莊 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依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0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