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依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0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