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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9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94號

被告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上列被告與原告施東旭、李志源、張豪文、陳渼靜、林師銓、李欣怡、秦君儀、周家盈、陳郅鈞、紀凱翔、張雅惠、郭芷安、王翊瑄、王瀅慈、王春福、陳永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施東旭、李志源、張豪文、陳渼靜、林師銓、李欣怡、秦君儀、周家盈、陳郅鈞、紀凱翔、張雅惠、郭芷安、王翊瑄、王瀅慈、王春福、陳永富提起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以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如附表所示),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且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均為新臺幣)
┌───┬─────┬────┬─────┬────┐
│原告  │ 訴訟標的 │應徵之第│依勞資爭議│原告已先│
│      │   金額   │一審裁判│處理法第57│繳之第一│
│      │          │   費   │條規定得暫│審裁判費│
│      │          │        │免繳之金額│        │
├───┼─────┼────┼─────┼────┤
│施東旭│189,178元 │ 1,990元│   500元  │ 1,490元│
├───┼─────┼────┼─────┼────┤
│李志源│206,261元 │ 2,210元│   500元  │ 1,710元│
├───┼─────┼────┼─────┼────┤
│張豪文│164,678元 │ 1,770元│   500元  │ 1,270元│
├───┼─────┼────┼─────┼────┤
│陳渼靜│ 78,261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林師銓│ 68,361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李欣怡│155,428元 │ 1,660元│   500元  │ 1,160元│
├───┼─────┼────┼─────┼────┤
│秦君儀│106,261元 │ 1,110元│   500元  │   610元│
├───┼─────┼────┼─────┼────┤
│周家盈│202,651元 │ 2,210元│   500元  │ 1,710元│
├───┼─────┼────┼─────┼────┤
│陳郅鈞│113,261元 │ 1,220元│   500元  │   720元│
├───┼─────┼────┼─────┼────┤
│紀凱翔│ 18,539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張雅惠│ 22,700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郭芷安│ 20,916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王翊瑄│ 18,278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王瀅慈│ 64,685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王春福│ 25,094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陳永富│ 45,011元 │ 1,000元│   5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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