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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費敬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費敬禹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設計暨工程合約書(天圓地方A9戶、玄泰美),簽約人為君漾廣告有限公司,另設計暨工程合約書(勤樸富邑A戶6F、勤樸富邑E.F戶8F、勤樸富邑F戶4F),簽約人為勤樸開發有限公司,並無足資釋明之文件證明費敬禹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費敬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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