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蔡良益即良益油漆工程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濱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緯(原名楊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87,000元│民國107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2 │87,000元│民國107年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